《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管理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省政府要求,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强调:“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通知》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严格落实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是整治征地补偿安置领域乱象。近几年,一些地方仍存在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及房屋拆迁过渡安置费被截留、挪用、拖欠等现象,被征地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引发群体矛盾和社会不稳定,损害政府公信力和依法公正形象。《通知》规范了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对“先补偿后搬迁”、“确需原地安置的,在安排落实过渡住房或足额发放临时安置过渡费的前提下,允许对安置用地上的房屋先行征收,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过渡)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不得违法违规强征强拆。”等关键性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三是衔接乡村振兴与城镇化战略。我省多数城市商品住宅库存压力大、去化周期较长,去化周期超18个月的地市存在大量商品住宅库存未消化。结合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政策,《通知》提出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安置的,除纳入国家城中村改造项目外,主要以现房安置为主,可采取发放房票、政府回购存量商品房等多种方式安置,消化存量商品住房,缩短安置过渡期,对选择原地安置的,首套安置房可通过政府就近购买商品房解决。在村庄建设边界内进行安置的,鼓励优先利用原有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设安置项目。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共四个部分,按照规范征地前期程序、落实补偿安置、实施全过程监管、压实各级责任等方面进行要求。以程序正义与补偿公平为双支柱,建立健全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管理机制,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一)严格规范征地前期程序。一要坚持依法征收,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必须严格依法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城市和村镇批次用地方式进行征收。二是严把关键环节,要在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补偿安置资金、安置地点、补偿时间、回迁及过渡期安置义务等关键内容,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充分征求安置对象意见。三是足额落实资金,强调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过渡费)等费用足额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或政府年度预算,确保在申请土地征收前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否则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二)严格落实补偿安置。一是落实先补偿后搬迁,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过渡费)等费用予以补偿,不得违法违规强征强拆。二是积极拓宽安置渠道,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安置的,除纳入国家城中村改造项目外,主要以现房安置为主,可采取发放房票、政府回购存量商品房等多种方式安置,消化存量商品住房,缩短安置过渡期。三是依法实施补偿安置,明确了征地补偿有关费用拨付到位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在被征地所在的村、村民小组公示拨付情况,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三)严格实施全过程监管。一是规范征地信息公开,规范土地征收领域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标准、对象、结果公开,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是强化批后监督检查,各地要在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前,组织审核支付对象、补偿金额、实名账户等信息,定期开展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依法纠正。三是畅通群众诉求反馈渠道,健全举报受理、核查、反馈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四)严格压实各级责任。一是落实各方责任,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加强对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省自然资源厅严格土地征收报件审查,落实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二是完善惩戒措施,对未落实 “先补偿后搬迁、先安置后拆迁、居住条件有改善”要求实施征地等违法违规征地行为,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采取警示约谈、公开通报、暂停受理用地报件或土地限批以及冻结指标使用等惩戒措施,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三要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加大征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历史遗留问题的化解力度,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从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到补偿费用支付、安置房建设交付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营造和谐征地环境,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情况
(一)依法开展征前程序。《通知》强调程序合法性与农民权益保障。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用地情形,方可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按规定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在风险处置到位前,不得报批土地。对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的,原则上100%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涉及临时(过渡)安置的,应当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落实先补偿后搬迁。《通知》明确了各地结合各地实际依法制定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及标准。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补偿费用必须足额支付到位后方可征收;以安置房方式安置的,原则上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再实施征收;确需原地安置的,要在安排落实过渡住房或足额发放临时安置过渡费的前提下,允许对安置用地上的房屋先行征收,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过渡费)等费用予以补偿,不得违法违规强征强拆。
(三)依法实施补偿安置。《通知》明确了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经公示后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要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并落实搬迁、临时安置(过渡费)等费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不得延期支付,不得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中安排征地工作经费。要加强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复核、申报、拨付和审计监督工作,保障征收安置资金安全可靠。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管理的通知
https://t.henan.gov.cn/zw/template/preview-news/3227901